申 诉 请 求 的 具 体 事 项
申 诉 请 求 的 具 体 事 项
申诉人(原审原告):上海天源太阳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法定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经济开发区
联系地址:上海市曹杨路510号801室 邮编:200063
法定代表人:蒋泉 职务:经理 电话:021-62449282
手机:13003195253
被申诉人(原审被告):上海闸北建材商城有限公司
法定地址:上海市江场路1488号(即上海市共和新路3301号)
法定代表人:宋声良 职务:经理 电话:021-56655909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:
申诉人请求审判监督程序撤消(2005)沪二中民二(民)终字第1289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发回重审的事实和理由,已经通过此前的申诉状表述清楚了。鉴于此案已经历时四年之久,扩大了申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,因此,有必要对申诉请求做如下的修正:
1、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抵冲应付房租后应得的赔偿金550966.05元;
2、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(2004年3月20日签订的《租赁协议》)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内容;
3、 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租赁的商场装修;归还原告被被告违法搬走的财物;
4、 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违法清场造成原告赔偿小业主的损失;
5、全部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;
6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第(1、4、5)项的4年利息。
此致
上海高级人民法院
申诉人:上海天源太阳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
2008.6.11